第 一 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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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視覺障礙福利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 |
第 三 條: |
本會可加入身心障礙相關會,為團體會員。 |
第 四 條: |
本會以團結視覺障礙人士及結合社會愛心力量,激發視障人士發揮殘而不廢之潛能,自力自強,積極參與社會建設,進而加強社教宣廣,使能提昇文化水準,改善生活品質,爭取合法權益及福利為宗旨。 |
第 五 條: |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堿為組織區,會址設於臺中市行政區堿內。 |
第 二 章 任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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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協助視障人就學、技能訓練、就業、就養、就醫及資訊服務等之促進事項。
二、關於會員及其家屬病災害失業之預防與救濟事項。
三、關於會員福利事業之舉辦事項。
四、關於配合政府或身心障礙團體及其他公私團體辦理有關會員福利事項。
五.關於推薦、表揚視障人傑出人士及社會愛心人士代表與團體之促進事項。 |
第 三 章 會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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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臺中市行政區域內,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視障)年滿廿歲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均得為本會會員。 |
第 八 條: |
本會得聘請對盲人福利事業熱心之人士為名譽理事長、理事、顧問或贊助會員得聘請熱心盲人福利事業之社會團體或公司法人為名譽團體會員或贊助團體會員。 |
第 九 條: |
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應遵守本章程所規定事項及會議決議案。
二、須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入會時負擔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整、永久會費新台幣1000元整。 |
第 十 條: |
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對本會有建議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福利事業之利益。
三、罷免案成立須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達1/3並經由2/3人數表決通過。 |
第十一條: |
會員違反本章程或有其他不法行為致妨礙本會名譽及信用者得經理監事會或會員三人以上之檢舉,由理事會加以審查得按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處分後,報請主管單位核准行之俟召開會員大會時再提出會員大會追認之。 |
第 四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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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大會閉會期間以理事會代理 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級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枝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第十四條: |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就會員 中選舉之。被選舉權不以出席者為限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另選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期為限未遞補前不得列席會議。 |
第十五條: |
一人同時當選理事及監事以得票較多者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 |
第十七條: |
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主持各種會議。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中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之。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廿一條: |
本會出席台灣盲人福利協進會全國總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其名額依照分配名額由理事會互選之。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
第廿二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大會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工作年度計劃、報告及議草、決算。 |
第廿三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稽查理事會處理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政。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審核年度決算。
七、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廿四條: |
本會設總幹事、秘書各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總幹事秉承理事長之命監督執行並處理會務。 |
第廿五條: |
本會視會務之需要得設各委員會、組,其管理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各委員會、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請之協助總幹事處理事務。 |
第廿六條: |
本會得以會員分佈地區設立區連絡處但連絡處專為會員與本會之連繫對外不得行文。 |
第廿七條: |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
第 五 章 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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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集之。 |
第廿九條: |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一次計,如連續缺席二次者視為自動辭職由候補者照章遞補。 |
第三十條: |
每三個月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
第卅一條: |
理事會開會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能決議,如遇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理監事聯席會以理事長及常務監事輪流為主席、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因故缺席時由理事或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
第卅二條: |
監事會開會時須全體監事之出席以常務監事為主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一切事項。 |
第 六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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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三條: |
本會之經費以左各項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永久會費。
三、政府補助。
四、各機關團體及各界人士補助與捐獻。 |
第卅四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卅五條: |
本會於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議(決)算報告,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
第卅六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 七 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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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七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決議呈請主管單位修正之。 |
第卅八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呈請主管單位核准後實行之其修正時亦同。 |